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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与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377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 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 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黎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国内知名演员葛优的声音独具特色。与他多次合作的冯小刚导演曾在不同场合夸奖他的声音,甚至戏称,若将葛优的声音注册成商标,保证赚钱。那么,声音能注册成商标吗?

在以前,这也许很难理解,如今却可能变成现实。 2012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条规定将声音纳入其中,如获通过,声音商标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混淆。消费者可以借助商标选择商品,高知名度的商标能够帮助企业增加利润。传统商标主要表现为文字或图形,然而消费者对商品的感知,除了视觉还包括听觉、嗅觉等渠道。能够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同样可以跻身商标舞台。

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最著名的声音商标莫过于英特尔的商标,一打开电脑,耳边响起那熟悉的旋律,人们立刻就知道这是英特尔的产品。奔驰汽车车门关上时的声音也很特殊,奔驰公司也试图将这一独特的声音申请注册为商标。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在电影播放时出现的狮子吼声、诺基亚手机特有的铃声,可谓家喻户晓。显然,这些具有极强显著特征的声音作为商标使有的话,可以多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

其实,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对声音商标作出立法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NBC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雅虎公司的Yodel成为印度2003年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的首个成功注册案例。前面提到的诺基亚、英特尔等声音已经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成功注册。显然,我国商标立法尝试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符合商标立法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如果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正式生效,美丽的音符将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届时可能出现各市场主体争相注册声音商标的局面,流行音乐、动物的叫声以及其他一系列稀奇古怪的声音,都会成为抢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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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有人会想把“鸡叫”声音作为肉类食品的商标,有人甚至可能将“叮咚”的泉水声注册在矿泉水等饮品上,或是把“鼓声”注册在乐器等商品上。类似这样的声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不具备识别性的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将小孩咯咯笑的声音用于小孩照顾服务、裁判吹的哨声用于运动用品等。此外,如摩托车的引擎声、机器运作时的声音作为相关商品商标注册时,也可能因为不具备识别性而不予注册。

鉴于声音商标与文字、图形商标的巨大差异,其申请流程、申请文件、申请时间、申请费用等事项都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声音商标申请后还需要向社会公示以方便查询和监督,这就需要建立声音商标的公告平台,一方面将声音商标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并最终通过网络数字化形式进行公告;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科学的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及时查询相关声音商标以免重复注册。

现行的《商标审查指南》也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增设有关声音商标的审查部分,要告知社会公众,什么样的声音能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声音商标之间何为相同、何为近似。面对声音商标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需要逐步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等。此外,声音商标也面临与传统商标一样的转让、出资、评估等问题,相关工作细则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声音商标是依靠听觉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因此它的存储和表现形式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声音商标申请时应当以怎样的表达形式固定下来呢?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欧盟采用的是图样的表达方式。在欧盟商标体系下,声音商标的图样表示方式包括乐谱和声谱。声音商标的图样表示必须用五线谱或者用具有一定时间和频率的声谱表示。这种表现形式对于非音乐类作品的声音不太适用,难以记录非音乐类作品的声音。

美国采用的是较为宽松的描述性的表达方式。声音商标申请时无须附图,但需提供声音样本和对标志的描述。这样的规定简化了声音商标注册形式,但对于音乐类作品的表达有失严谨,毕竟音乐作品是很难用语言来表达的。况且“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这种文字表达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澳大利亚综合了美国和欧盟的做法,要求必须包含图示的商标图样,可以是声音单纯言词上的描述。这种表达方式显然更为灵活。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可作为我国声音商标规定的重要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声音商标目前不受到《商标法》保护,并不意味着具有识别性的声音就不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具有识别性的声音,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见,今后所有具有标识性的要素,诸如气味、全息图等,都有可能在我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这一切并不会撼动传统文字、图形商标的重要地位,毕竟消费者识别品牌以及品牌传播的主要途径,还是依赖于传统的文字商标。市场主体在充分保护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再申请声音商标,可谓锦上添花,可以进一步强化企业品牌传播与保护,但不能替代传统的文字和图形商标

。相关链接苹果Mac电脑经典启动声注册商标 2012年12月1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批准苹果公司将其经典的Mac电脑的开机声音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 用过电脑的消费者可能对微软和英特尔那标志性的声音再熟悉不过,其实那两段声音已经被微软和英特尔作为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如今,苹果公司也有了自己的声音商标。这一小段音乐是苹果公司程序员Jim Reekes在大约20年前创作的。他还创作了许多Mac操作系统的其他标志性声音。这段声音被苹果公司用来向用户表明,在开机后,一个对电脑的自动测试没有发现任何硬件或软件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该商标曾经被划分到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范畴,但是从技术角度来看,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它归类为“感官商标”。苹果的商标申请文件上称,该商标由一个集合G平调/升F大调和弦的声音组成。这段音乐的乐谱如下图。米高梅公司狮子吼声音商标在加拿大获注册 2012年3月28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正式宣布接受以声音为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一举措,是米高梅制片公司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狮子吼声音商标注册纠纷案的结果。

遗憾的是,在2010年11月,米高梅公司已正式宣告破产,再也没机会亲自品尝这胜利的果实。 1992年,米高梅公司申请将其标志性的狮子吼声音注册为商标。米高梅至少从1928年就开始在加拿大影院里使用这个声音。但对于非传统意义的商标,比如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全息图商标等,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保守”倾向。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于非传统商标一直怀有疑虑。以声音为基础的商标标识,因为很难找到恰当的表现途径,更难得到认可。2010年8月,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米高梅公司的注册申请。米高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判决米高梅胜诉。

接到联邦法院的裁决,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28日宣布开始接受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对于声音商标的展示方式,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者提交所注册声音的视觉效果展示,比如声波图(即音频的线条和形状)等。而且,商标注册程序不会被扩展至更长的声音,诸如受到版权保护的歌曲。

一件完整的商品。必然包含有商品本身及其外包装物。当外包装物只能被用于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它就成了该商品的附属 品。离开商品本身。外包装物就不会有其他用处。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可出售的商品。比如,印刷有“海尔”商标的鞋盒,它只能出售给鞋厂用于鞋子的包装。在 市场上鞋盒是无法单独出售。没有任何厂家会将电器装在鞋合中出售。因此。鞋盒的外包装虽然印刷了海尔商标。但不可能侵犯海尔公司在电器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也就不会构成商标犯罪。因此,在法律没有将“同一商品”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商标标识只能作严格的理解。而不能扩大理解为印刷有商标的商品外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