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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1085

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地名商标(GEOGRAPHIC MAME MARK),如果该地名不是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景德镇”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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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注册商标一般受到严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原则上,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保护。

中国《商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

商标从显著性方面看是有强弱之分的,采用臆造的词汇或任意性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强,而采用公共领域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较弱。相对于强显著性商标,消费者在对弱显著性商标的判断上更容易产生混淆,商标的显著性较弱,意味着其在获得《商标法》保护上在某些方面也要低于强显著性商标。地名商标属于弱显著性商标的范畴,其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

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关键看使用方式。如果他人使用该地名仅仅是为表明产地来源,是应当允许的;但如果企业在使用时有意突出使用该地名,并且其使用形式已构成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与注册人使用的地名商标发生了混淆,这种使用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亦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见,中国法律是认可地名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正当地使用地名的,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地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合理使用。

商标权评估的特点:

⑴排他专用性;

⑵转让性;

⑶许可使用性;

⑷继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