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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营业执照被撤消企业后的商标权益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435

一、一个不可逃避的现状

企业和人一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据材料统计,我国目前企业的均匀寿命只要七年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全国每年重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能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有85%的在10年内死亡,其均匀寿命只要2.9我们经常会在媒体报刊上看到成批成批的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见诸公告的状况,这是由于,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将撤消企业停业执照作为对企业施行监视管理中最常用、最严厉、最有效的手腕。

归结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注销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管理方法》、《合伙企业注销管理方法》、《企业法人注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工商管理机关主要能够依据以下6项理由来撤消工商企业、个体运营者的停业执照:

虚假注册;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

不参与年检;

不申请注销;

滥用执照;

非法运营。

这其中又以不参与年检而被撤消停业执照的状况为最多。从我国法律制度上严厉说,企业终止应该是经过解散清算注销这三个根本程序的。但理想中,我国具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终止并没有严厉地依照法律规则来执行,而是选择自动终止的方式。即,成心采取不参与年检等方法,坐等工商机关撤消其停业执照。这是由于办理企业终止比办理企业成立要复杂得多,许多人是嫌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费事,既然都曾经准备关门搭伙了,不如一走了之。

除此之外,当然也有一些是为了到达歹意逃避债务或经济纠葛为目的。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都已将工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的行政处分措施视为使公司终止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因而,我国目前每年高达10余万家被撤消停业执照企业的客观存在,是不可逃避的一个普遍现状。

二、被撤消停业执照后的企业还存在吗

关于撤消企业停业执照的法律效能问题,曾经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不同的解释。特别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具有主管企业及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其标准性文件中明白主张以为企业停业执照被撤消后,其运营资历被剥夺与法人资历同时终止消亡,并以此指导工商注销机关在详细操作施行。但是,以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却与工商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实践的司法理论。

目前,在我国开端实行尊重司法主导权的体制下,关于企业终止的定义现曾经统一严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撤消企业法人停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度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企业法人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停止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注销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规则执行。因而,撤消停业执照曾经被确认定为不可以成企业的终止。

在我国工商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停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注销获得法人资历标志和公司获取运营资历,能够从事核准注销范围内运营活动的凭据。而没有停业执照的运营行为是明令制止的违法行为。因而,撤消停业执照就是相当于被剥夺了企业的合法运营权。综上,能够说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就已被解散,但在未清算及被注销之前,其运营资历虽被终止,但法人资历尚存,并仅限于清算和注销。

从某种意义上看,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后,只需还没有注销,该企业就还存在!但是,过去长期构成的习气认识以及行政、司法理论手腕上的匮乏,并没有改动人们概念上的混杂。相当多的普通运营者依然以为企业注销是主动终止,而企业撤消是被动终止,把撤消停业执照当作一种终止企业最烦琐的快捷途径。

三、名存实亡的幽魂企业

《公司法》规则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曾经属于被解散状态,应当在解散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因而,被撤消停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再恢恢复有的停业执照继续运营的,只能停止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司法》还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富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却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六)处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富;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而理想中,占绝大多数的被撤消企业中,除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停止清算的状况之外,简直极少有企业在被工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处分后会盲目主动地按期成立清算组,停止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的。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没有任何有关该清算的时效限制和不清算的有效处分手腕。

由于公司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次序的维护。因而,许多数企业以为本身并没有债权债务等的纠葛,企业已中止了停业,并把工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直接当作批准企业终止。随着时间的流逝人去楼空,绝大多数这类企业被人们逐步遗忘并自然消逝,再也不会被任何人提及以至包括企业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

但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些被撤消停业执照的企业,事实上只需没有清算完成并注销就将永远不会被终止,于是乎,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和方式上的不存在,使这些企业成为不断处以清而不算的、消而不亡的幽魂企业关于这种难堪状态,现有的法律清算制度缺乏相应的处理手腕。

四、商标中的孤魂野鬼

许多被撤消停业执照的企业是有注册商标的,或者曾经申请过商标的。当初由于缺乏认识,但是可能会在被撤消停业执照数年之后的某时间才突然发现其价值,或者呈现了其他有关商标权益性的问题。此外,商标申请过程的不肯定性和需求长达数年的周期,使得许多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并没有认识到在企业撤消之后还可能会被核准注册。这些问题,是许多商标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见的。

对被撤消企业的商标权益问题,能够从商标局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人终止注销申请的受理和检查程序中看出,确实是严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践执行的。也就是以为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并没有构成该企业的终止,不是无主商标,因该企业在法律意义上还存在,其商标不能被别人注销。既然该企业还存在,商标当然还是属于有效商标。此外,被撤消企业由于是处于法律的清算状态的,而商标属于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也自然应属于企业的财富清算维护之列。

这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理论中的许多案例中也能够看出被撤消企业商标权益的存在是不断被司法确认的但是,商标局在除了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人终止注销申请之外的其他商标事务上,确并没有一个妥善的手腕来支持维护这些被撤消企业的商标权益。

由于关于大多数处于清算状态中被撤消的企业,完整可能面临既没有成立清算组(规则被撤消15天之内成立清算组),停业执照和公章又早已被主管工商部门公告作废、收缴以至丢失,也基本无法到当地工商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的境地,这时仅凭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如何能以商标权益人的名义在有效期内对本人的注册商标停止清算和维护呢?凭什么来维护商标权益呢?法律意义上和行政措施上很多中央是相互矛盾的,理想中却是很难有方法处理。固然在理论中,在企业被撤消初期的头两年里,由于被撤消不同于注销,多数被撤消企业因仍持有作废的停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而且,停业执照距上一次年审的时间不久,商标局又无法知情中央工商管理部门撤消企业的处分决议。因而,在停业执照和公章一切手续完备的状况下,商标局普通依然会依照正常程序办理各种商标事务,维护相关的商标权益。但是,假如企业撤消的时间长远,停业执照因多年未经年审,作废痕迹十分明显的,就无法运用了;公章也只能在瞒天过海之下运用。

一旦被请求补正停业执照或其它资料的,特别是当公章被上缴或者丢失的,则基本就无法办理。显然,法律上供认被撤消企业所具有商标的权益,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赋予维护该权益的有效手腕。使得被撤消企业的有效注册商标,既不能注销,由于企业存在;不能转让,由于停业执照、公章作废无效、收缴、丢失或者没有清算组备案文件;不能运用,由于企业已被撤消了运营资历,否则就是非法运营;无法办理维护其他商标权益的事宜……于是,这些被撤消企业的注册商标就恰似被禁锢在第四度空间的孤魂野鬼一样,找不到本人应有归宿。

只能等到有效期届满,寿终正寝为止。当然,这些被撤消停业执照的企业由于没有认真执行法律规则、实行法定义务,使得商标权益无法维护,是其本身的客观差错所形成的,怨不得别人。但是,现有的法律和行政制度在这方面的缺憾,也确实值得商榷。

五、释放空间、重组资源的必要

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持续呈现高速增长,年申请量曾经连续五年为世界第一,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累计已达到达276万件,某些类别的商标资源曾经开端呈现稀缺迹象。但是,我国企业均匀寿命2.9年的生命周期,却与目前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检查周期相近,这就阐明,每当一批商标历经含辛茹苦的检查刚被核准注册的同时,就可能会有另一批注册商标面临被废黜的可能。特别是每年高达十余万家企业被撤消现象,又不时使得许多注册商标变为孤魂野鬼

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蜂拥如潮,另一方面,已注册商标被大量放置;

一方面,许多商标题材都被别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另一方面,大量的商标资源被孤魂野鬼占领,无法转让撤销困难;

一方面,各类商标申请绵绵不时,商标局不堪重负叫苦连天,另一方面,商标检查周期越来越长,商标申请人怒而难言。这些状况,都是目前我国商标存在理想问题。

在我国虚高的注册商标具有量中,终究有几注册商标真正地在实践运用中我们暂且不管,但假如能采取实践措施把一些事实消亡的企业所占领的资源空间释放出来,就可以挽救无数个孤魂野鬼让其重新投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商标的资源、企业的资金、市场的效益都可以得到充沛的应用,此公此德足以胜造七级浮屠。

六、现有法律的根据

固然被撤消停业执照后的企业完整可能曾经事实消亡了,但其法律位置曾经是不可置疑的,因而,试图经过注销程序来处理被撤消企业的商标,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笔者以为要处置被撤消企业的商标应该重点思索两个方面。

第一,从被撤消企业的商标权益上思索。既然被撤消后企业并未终止,对所注册的商标仍具有权益,那就应该首先思索让这些撤消企业可以有适宜的程序和合理的时间来主动处置清算这些具有权益的商标。也就是说,被撤消企业即便在没有成立清算组、没有法院文书等的状况下,也可以合法主动地处置本人的商标以及其他的相关权益,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从被撤消企业的商标运用上思索。《商标法》第四条曾经很分明地阐明了注册商标的运用准绳,并在第四十四条(四)规则了对连续三年不运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注册处分方式。显然,撤消停业执照就是相当于被剥夺了企业的合法运营资历,停业执照被撤消后,除了能够停止与清算相关的事务外,是不得从事日常运营活动的,否则就属于国度法律明令制止的无照运营违法行为。

因而能够说,被撤消企业从被撤消的那天起,其自身是不可能再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只需企业被撤消时间满三年以上并没有答应给别人运用的,就能够确凿地以为该企业的注册商标契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的规则理应予以撤销。被撤消企业的相关商标权益当然就能够以为不存在了。综上,完整能够应用现有商标法律的规则来处理被撤消停业执照企业的商标权益问题。即,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后的三年之内,被撤消企业既能够经过清算组、法院文书,也能够用本企业作废的停业执照和公章停止转让、答应、续展、确权等自主处置行为。

当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后满三年以上的,任何人都能够凭着证明该企业已被撤消超越三年的有效证据,直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样既能够维护被撤消企业的商标权益,又能在不影响被撤消企业法律位置状况下,最大限度地释放了那些被禁锢商标的空间,简化程序,重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