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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物能否作为商标进行维护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411

虚拟人物虽然是虚拟发生、由或人臆造出来的人物,但却是大家生活最首要的人物,从孙悟空到喜羊羊,从花仙子到哈里·波特,很多咱们耳熟能详的姓名,随同一代又一代人长大,并成为生长进程中最温暖、亲热的回忆。

这些姓名都有清晰的指向性,乃至大家亦都知道姓名来自哪里。如跟着哈里·波特走红,其创造者罗琳女士也成为很多女人仰慕乃至仰慕的成功形象。但疑问是,当另一个不是罗琳也未经罗琳赞同的人来请求注册商标哈里·波特时,是不是能够核准注册?

答复这个疑问并不简略。虽然从感情上讲,很多人会以为这么的注册人凭什么注册别人的东西,乃至是属于群众的东西?可是,上述商标请求人来递送注册请求,有些被核准注册,这仍是有理由的,即法令的非清晰规则。

现在,法令没有规则别人不能够注册不属于自个的虚拟人物姓名,乃至虚拟人物是不是一种能够被维护的权力尚无清晰说法。事实上,现在的根本知道是:仅有姓名是不享有权力的。  

专业一点描绘:虚拟人物是指漫画、小说或影视等文学艺术著作中虚构的人物、动物或许任何别的拟人化的事物。理论上,假如人物成为了著作的本质要素,即具有清晰的辨认效果和共同的自创特征,就应取得著作权维护。但在实践中,虚拟人物的形象一般能够取得著作权维护,但虚拟人物的称号一般很难独自被确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因而,在触及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抵触的商标评审案子中,假如请求人建议的是虚拟人物称号独立的著作权,其争议理由一般难以取得支撑。以“大力水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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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537340号“文字+图形”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联系商标的近似程度与触摸的可能性裁决以为,请求人提交的其在美国的版权登记证复印件,能够证实其对引用商标中的图形有些享有版权。对比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第1172622号商标)的图形,两商标的图形在构图特征和视觉效果方面非常近似,引用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请求注册,被请求人作为同行有触摸到引用商标的可能性,因而,能够确定被请求人注册争议商标的做法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危害别人现有在先权力的做法。  

对于第35364360号商标贰言复审案,商评委就被贰言商标的注册危害别人在先著作权的贰言理由,裁决以为:“大力水手”由汉语中一般既有词汇构成,独创性较弱,即便如请求人所称“大力水手”为动画片《POPEYE》及其间人物的中文译名,其也不具有著作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请求人对于被请求人请求注册被贰言商标的做法侵略其在先著作权的建议不能成立。  

虚拟人物称号之难以取得著作权维护的因素首要在于独创性、思维——表达二分法这两方面。人物的称号一般仅仅由简略称谓构成,而根据独创性的请求,一般来讲,字词、短语等难以具有独创性。由于,作为著作权维护的客体,一个著作,应能表达出必定的思维和情感,可是简略的人物称号,假如没有别的资料的合作,一般难于独立地表达出所包括的意义或情感。因而,人物称号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著作,就应具有必定的容量,不然,字词、短语等构成的简略称谓,一般难以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  

但事实上,假如一个著作已为大众熟知,其间的典型人物也会随之闻名,仅由人物的称号而无须人物形象图画的合作,就足以使有关大众仅有地联想到这个虚拟人物。即便如此,为何独自的虚拟人物称号仍然难以被承受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呢?这或许是由于这么的虚拟人物已成为有关大众脑筋中一个笼统的概念,反映了从著作详细表达中提高出来的人物特性品格,经过人物就可达至著作情节直至全部著作。可是,无论怎么,人物称号本身仍然仅仅一个概念,而著作权法一般并不维护概念,维护的仅仅某一概念的特定表达方式。  

当然,理论上讲,假如虚拟人物的称号表现了充沛的独创性,也可被视为著作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维护。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所谓“充沛的独创性”怎么衡量则适当不置可否。与此同时,另一个疑问是,假如这种所谓“充沛的独创性”能够解释为虚拟人物表现了著作中最精华的有些然后能够被承受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独立的一件著作,那么这会不会又简略导致思维与表达两者之间的混杂呢?  

从现在状况看,虚拟人物是不是能够进行维护仍然是个疑问。个案傍边,虽然是现已取得维护,但仅为今后的案子提供参阅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