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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酷”商标注册之争看动漫产业商标权利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451

商标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虽然商标都看似简单,但是却是人们智慧的产物。所以,我们不要随意盗用他人的商标。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商标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修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今天我们就从“卡酷”商标注册之争来看一下,动漫产业商标权利体系的构建吧。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政策,力争用5到10年使我国动漫产业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2009年7月,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通过并实施,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2011年4月,第七届动漫节上发布的中国首部动漫蓝皮书《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2011)》显示,2010年中国共制作完成的原创电视动画片385部、动画影片16部。在短短7年间,中国动漫产量跃升了50倍,超过美、日、韩等国家成为世界第一动漫生产大国。2010年中国动漫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动漫产业核心产品直接产值突破80亿元。

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目前中国动漫产业还存在着盈利模式不清晰、产品版权价值链有待完善等问题。此外,一些侵权行为也在慢慢孳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动漫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瓶颈。“中国动漫并不缺乏动漫人才,也不缺乏动漫市场,缺乏的是整个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的动漫企业往往入不敷出,投资了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由于产品遭遇疯狂盗版,收回来的只有几十万、几百万。长期下去,整个中国动漫行业必将崩溃。”这番话虽然略显夸张,但也反映了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

考察我国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具体到动漫产业,在产业链的不同阶段存在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应地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保护。然而,国内动漫企业如何适用法律,以构筑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文在分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动漫产业商标权利体系的构建。行文过程中,本文将结合北京电视台“卡酷”商标注册之争,分析动漫企业商标权利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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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醋”高标注册之争

2005年9月19日,北京电视台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卷笔刀、书写工具、文具胶布、绘画材料、教学教具、纸手帕、复写纸、建筑模型、文具”等商品上注册第4903652号“卡酷”商标(简称申请商标)。2008年12月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对指定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以与佳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卡片、索引卡片(文具)”商品上的第4761150号“酷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北京电视台不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于2008年12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复审决定:对指定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北京电视台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起诉理由:

一、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属于16类商品上不同类似群。

二、申请商标凝聚着北京电视台创意人员集体智慧,独创性极高,且随着北京卡酷动画卫视的发展,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文具类、图书类商品上的使用已经被消费者熟知和认可,相关公众已经建立起申请商标与北京电视台之间唯一、特定联系。

三、与申请商标对应的“KAKU”商标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对申请商标驳回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由中文文字“酷卡”构成,申请商标由经一定艺术化处理的中文文字“卡酷”构成,二者的差别在于文字排列顺序不同及字体存在差异,但由于中文文字的认读顺序确实存在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两种方式,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内容相同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对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进行识别和记忆时,确有对二者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被告所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索引卡片系文具的具体一种,故其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的重合性,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指定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北京电视台在评审过程和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为“卡酷”在电视媒体或动画制作等领域进行使用的情况,且具体使用时间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足以证明“卡酷”已经在“文具”商品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2011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就案件本身来讲,该案的争议焦点比较简单,即《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具体来说即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时,也基本上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认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就动漫产业发展而言,该案的教训不可谓不大。引证商标“酷卡”由佳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卡酷”则由北京电视台于2005年9月19日日提出注册申请。而对于北京电视台在一审起诉中指出的“在16类与申请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了KAKU商标”,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其对该“KAKU”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为2005年9月20日。

查询“卡酷”的历史,北京卡酷动画卫视开播于2004年9月10日,是国内首家开播的专业动画卫星频道,并于2006年10月组建北京卡酷动画卫星频道有限公司。可见,北京电视台对“卡酷”的公开使用早在2004年9月10日即已开始,却于2005年9月19日才以“卡酷”申请商标注册。虽然到目前为止,“KAKU”、“卡酷”已经在多类商品上注册几十件商标,但该案申请商标在“文具”商标上的注册申请却因未及时提出而受阻。这对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动画卫星频道有限公司)开发在“文具”商品上的衍生产品必将是一个重大障碍。  

当然,动漫产业商标权利体系的构建不仅仅体现在积极地进行商标授权申请,商标确权、维权工作也非常重要,相关的法律适用在下文将有详细的阐述。   

在我们生活中,动漫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为了动漫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还是保护好动漫商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