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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曾谦:立足司法审判实践 遏制商标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464

商标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法来盗用他人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有关商标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一起去看一下恶意抢注商标这方面的知识吧。

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对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一审案件进行专属管辖的法院,近10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商标行政类案件增速迅猛,从2002年的19件增至2012年的2043件,增幅近110倍。这些案件中包括大量涉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件,如英国路华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路虎”商标行政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商评委“微软”商标行政案等。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坚持从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立足现行规范,合理运用裁量权,延伸审判职能,从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应对新情况的经验,有效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为维护我国商标体系的秩序谱写了一曲庄严的乐章。

强化调研 总结特点

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北京一中院对审理的数千件商标行政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发现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如下的四大特点:

一是快速增长趋势明显。如前文所言,经济的发展使得部分投机者意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价值。这些投机者大肆抢注各类商标,并由此引起大量诉讼。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中相当部分都系由恶意抢注引起,再进一步考虑到司法的滞后性以及并非所有相关商标纠纷都被诉诸法院,也并非所有因恶意抢注受到损失的权利人都知晓其权利受侵犯的事实,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形是较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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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主观恶性明显。投机者通过抢注行为,使社会公众把投机者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经建立起公众信任的商标品牌或某种具有积极社会影响的标识形象联系起来,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大量抢注数十乃至上百个商标,甚至通过抢注来胁迫商标实际使用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三是侵害客体和抢注形式多样。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侵犯的客体除了商标权之外,还往往涉及到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多项权利。具体的抢注方式多种多样,如直接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将其他企业的商号、名人的姓名、地理名称或知名艺术形象注册为商标。

四是危害日益严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妨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科学裁量 能动司法

如何充分发挥现行法律制度的效力,在法律制度的效力范围之内,充分发挥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尽可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北京一中院在多年的商标行政审判工作中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一中院知产庭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总结了一些效果良好的经验做法。

第一,关于商标法第十条。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较多的是其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将承载社会正面价值或具备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文字、形象等抢先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往往对社会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损害。针对该情况,北京一中院从案件出发,研究总结该条款中“不良影响”的定性、范围,统一裁量标准,对于确属恶意抢注造成或将造成社会利益或公共秩序受损的情形直接做出消极回应,通过司法实践对如何适用该条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比较典型的案子诸如“哈里·波特”商标异议案,哈里·波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我国公众所熟悉和了解,后被自然人姚某抢注在多个商品类别上。北京一中院依据“不良影响”条款确认了涉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该条款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驰名商标分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分别进行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恶意抢注的重灾区,大量的“搭便车”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一中院本着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以维护驰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为目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不随意亦不过于苛刻,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就依法认定,进而对其加以保护,在一定程度遏制了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现象。

例如在“伊利YiLi”商标异议案中,北京一中院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其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的“伊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第三,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该条款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不得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这种抢注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抢注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因此抢注人更有理由知晓权利人的商标,其主观恶意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北京一中院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何为“代理或代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立法本意及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精神出发,适当对此做出广义的理解,有效维护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对遏制该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做出了表率。

第四,关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该条款主要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通过适用这一条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上,北京一中院总结经验,采取了如下做法:

1.避免机械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在往常的审理中,对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一般都是严格参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但该区分表的划分也并非十全十美,且随着商品服务的极大丰富,实践****现部分商品虽然并非同一类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密切联系的情形,以致被部分恶意抢注者钻了空子。北京一中院大胆突破《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实事求是根据商品的生产场所、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因素考虑商品类似的问题。

2.考虑恶意因素,从严把握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对于某些具有明显抢注恶意的案件,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在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之内从严把握,以遏制抢注。

如在“三星激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中,根据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涉案商标注册人邓某具备较为明显的抢注恶意,在此基础上,北京一中院从严审查,并最终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第五,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该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了对在先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后一部分规定了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亦是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中较为常用的条款。首先,北京一中院根据在先权利的不同,摸索出一套如何将不同的在先权利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的方法,进而为保护在先权利树立起可行的司法审判标准。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多种法定权利,其判断是否被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侵害的标准和方法均不一致。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有客观证据证明确系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从严把握商标的近似判断和商品的类似判断。

延伸职能

履行责任近年来,北京一中院除了通过本职审判工作积极作为之外,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审判工作之外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宣传正确的商标理念,进而为遏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建立有利的社会氛围。

第一,送法进企业。北京一中院辖区内企业数量众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及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宣传日,以召开座谈会、讲座的形式与辖区内企业产生互动,及时了解企业法律需求,就商标的恶意抢注相关的问题,与企业进行互动,并号召企业遵循商业道德,树立自主品牌。同时还结合相关规定,为企业介绍一旦遭遇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如何进行维权以及维权所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与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民间组织进行沟通研究。通过与商评委进行交流座谈,就商标的恶意抢注,及时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通过双方的交流和反馈机制,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衔接好、配合好,并为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做好准备。此外,还通过与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之间的座谈交流以及合作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和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

第三,多角度多方式与社会公众互动。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会定期选派部分优秀法官前往相关媒体,就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和观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就商标恶意抢注案件的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以及一些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例形成文字发表在相关的刊物和杂志上。如近期姜颖法官就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组织的论坛上就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商标权做了主题发言,扩大了公众对商标恶意抢注的关注度,展现了专家型法官的风采,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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