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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告成品油“李鬼”企业自行收手 不得假冒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387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所以,我们不得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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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日前发表公开信警告成品油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装潢或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

山西工商部门近期多次接到投诉举报,市场中出现了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以及商标侵权、虚假标识、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等违法经营行为。而且山西上半年成品油质量抽检情况显示,抽检的全省流通领域成品油22.1%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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