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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的优缺陷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375

我国于201451日起开端施行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条例》明白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行将原《商标法》的第个九条、第二十条兼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正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商品分类表填报运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称号,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经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能够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一、一标多类制度及其优越性

一标多类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兴旺国度普遍采用的注册申请方式。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域修订《商标法》的状况来看,修正《商标法》大致是为到达以下两点目的:第一,为进步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本钱;第二,为顺应学问产权开展的需求。

1一标多类是国际上兴旺国度普遍采用的注册方式《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多数兴旺国度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准绳,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能够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例如,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需求提供商标图样商品和效劳清单等文件;英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则:商标注册必需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则:为专利商标局管理便利,专利商标局局长能够肯定商品和效劳的分类,但不能限制或扩张申请或注册人的权益。

申请人能够在其运用或企图真实运用的任何一类一切类别的商品或效劳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应该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条例中规则的能够跨类申请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局部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国度注销中规则:商标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国度注销所针对的和依照国际商品和效劳注销分类方法辨别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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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标多类能够大大减少商标注册中请量,节约行政本钱依据国度工商总局数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持续坚持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多年超越百万件。面对这样的开展趋向,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进步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本钱就有特别重要的理想意义。

按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效劳上申请注册,只需求提出一份申请,此时检查员也只需求检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检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依据商品或效劳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愈加精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同时,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减少商标局的商标检查量,加快商标检查速度,进步检查质量。按一标一类准绳,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将由不同的检查员检查,形成工作效率上的糜费,同时由于检查员不同,客观上控制的规范不同也有可能形成检查结吴的不同。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检查员停止检查,不只能够进步检查质量,千且还能够增加速度,坚持检查结果的分歧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检查规范的统一,保证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能够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代理组织的工作量一标一类的状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多类别商标注册申请时,要依据请求制造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向商标局提交多份主体资历证明文件,代理组织还需求对一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停止校验、核对。在后续续展、变卦等状况下,也需求提交多份申请。但是,在一标多类的状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求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卦、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4、能够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誊用由于注册数量的减少,也能够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如减少《商标公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减少《商标公告》的页数,减少商标注销簿注销量,减少商标数据库的容量,有利于进步统一的检索规范。

二、我国目前实施的一标多类急需改良的缺陷

1、商标收赞规范没有及时变卦目前国际上大局部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度在申请费用上都会思索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规范的费用减免,如英国,商标申请官费首类200英镑,从第二类起每类50英镑;欧盟商标申请首3类官费900欧元,从第四类起每类150欧元。当然也有收费形式和一标一类一样的国度,如新加坡、美国,固然采用一标多类制度,但在官费上无优惠。

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形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思索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开展阶段,大局部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非常雄厚,很多小公司照旧是作坊式的运营形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照旧是注册申请人思索的主要要素。假如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形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形式在理论中无法得以推行并逐渐完善。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度主管部门能否能够思索修正商标注册收费规范,让申请人实在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舞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整顺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求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度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如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则,在商标注册申请检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停止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效劳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效劳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局部,分割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施行条例仅仅规则了在商标检查过程中关于有局部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停止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则分割详细的办理办法以及收费规范。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整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运用的需求,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答应的自在,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敏运用注册商标。因而倡议商标局充沛思索注册申请人的需求,完善商标分割方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运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恰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依据国际上的经历,实施 “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形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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