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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商标抢注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375

林书豪是美国华裔职业篮球运发动,在美国的名望如日中天,以至有可能取代姚明,成为亚裔球员在NBA新的标杆和典范。中国江苏无锡日升体育用品企业于 2011年8月7日胜利注册“林书豪”商标,不只抢注了“林书豪”的中文名字,还有他的英文名字“Jeremy S.H.L”。

公司注册的商标为第25、28大类,即服装和体育运动器械两大类商标。在此之前,也发作过屡次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事例。关于上述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目前法律上主要经过四种途径加以规制:

一是姓名权制度。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变卦本人的姓名并请求别人尊重本人姓名的一种人格权益,包括命名权、运用权和改名权。进犯别人姓名权的一种表现就是盗用别人姓名,擅自以别人的名义施行某种活动,追求不合理利益。以此而论,未经答应将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进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这种规制形式存在着以下两种缺陷:

⑴名人姓名权和普通人姓名权的对等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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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与名人同名,在进犯名人姓名权的时分,能否同样进犯普通人的姓名权。假如答案是肯定的话,“林书豪”商标能否进犯了一切叫林书豪的人的姓名权。假如答案能否定的话,为什么在姓名权问题上,普通人和名人之间会存在歧视性待遇。

⑵易于躲避问题。比方抢注者与名人同名,不论是一开端同名,还是后来改名。这种状况下,很难制止别人注册。

2004年,我国运发动朱启南在雅典奥运会上取得男子10米气步枪决赛冠军,并且突破了由美国选手简森-帕克2003年在慕尼黑发明的702.5环的原世界纪录,一鸣惊人。一位也叫朱启南的温州乐清人,在商标代理公司的煽动下,马上申请注册“朱启南”商标,运用商品类型是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等服装。其理由就是:我终身下来就运用“朱启南”这个名字,为什么不能用本人的名字注册。

二是反不合理竞争制度。不合理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规则,损伤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因而,在处理擅自以名人姓名注册商标问题时,适用不合理竞争制度的前提就是该名人也是运营者,与抢注者之间有竞争关系,否则就难以直接适用。

三是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而被确以为是因致别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丢失物据为己有等。擅自应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有助于促进本人商品的销售,取得一定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说,不当得利制度是现行法律制度中最适于阐释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问题的。但是,不当得利的法律结果仅是受损人获得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只能请求抢注者定期、不定期地返还不当得利,而不能阻止抢注者注册商标,也不能阻止抢注者继续运用注册商标。因而,不能从基本上处理抢注问题。

四是《商标法》上的制止注册条款。运用《商标法》能否能够阻止别人抢注名人姓名商标呢?首先,《商标法》第9条规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益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