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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533

签订过程 思考商标代理改革使命
    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老人”,我们亲历了《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订过程,体会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和其成员国工作人员对于商标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特别是重视法律工作面向企业、服务于生产、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精神令人敬佩,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关于《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于1994年缔结,旨在争取统一和简化有关国家和地区商标申请的行政程序和对商标注册的维护工作,使成员国商标法律逐步趋向一致。

1994年10月10日至28日,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部举行的第五次外交会议上,我国政府派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刘敏学局长率五人代表团(曹中强、王天祥、万家庆、外交部田立晓)参加,我国正式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在此次外交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中,62个成员国代表团发言。绝大多数代表团表示,《商标法条约》旨在协调各国商标法,简化行政程序,是个很好的条约。大会的焦点是欧洲共同体代表团的独立投票权问题。WIPO总干事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我国代表团表示了积极参加大会的态度,希望各代表团求同存异,促进大会取得成功。

中国代表团在外交会议中,对申请书中使用的要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注册的要求,对商标文件签字、盖章等要求表示了我方不同的立场,对WIPO关于优先权证明、涉及商标主管机关收费问题的大会声明表示赞同。刘敏学团长在大会闭幕式发言中表示,中国国务院已经授权签署《商标法条约》,中国政府始终把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交往与合作。

1994年10月27日,外交会议一致通过了《商标法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缔结商标法条约的最后文件》、《议定声明》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建议》;随后的10月28日,《商标法条约》在WIPO总部开放,供各国代表签署。根据外交部《全权授权书》授权,刘敏学团长在《商标法条约》上签字。关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WIPO于2006年3月13日至31日在新加坡举行一次修订《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会议决定将修订的《商标法条约》更名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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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外交会议,有WIPO的成员国代表以及一些政府间组织(IGOs)和非政府组织(NGOs)的代表团出席。中国政府代表团派出了商标局以侯丽叶副局长为团长,由商标局(侯丽叶、任刚、王蔚)、外交部条法司(钱海)、外交部国际司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加的6人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中华商标协会作为观察员(董葆霖、赵颖)参加了会议。 《商标法条约》规定了国家间申请商标注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首先必须遵守若干形式要求,以避免申请被驳回并因此而丧失权利,成功地规范了各国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和维护的程序。

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是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分别于2002年5月、2002年11月、2003年4月、2003年11月、2004年4月、2004年10月和2005年5月举行的七届会议的工作成果。WIPO大会在2004年10月举行的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批准召开本次关于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

外交会议前的谈判工作,是在SCT的主持下进行的,经谈判商定的文本将提交新加坡会议讨论,外交会议上的讨论主题以“基础提案”为依据进行。 此次外交会议根据《议事规则》选出并一致通过了新加坡常驻日内瓦大使柏罕加福为大会主席,中国代表团团长侯丽叶被选为大会的副主席。

依据《议事规则》,本次大会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充分发表了意见,修改并通过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并通过了补充《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外交会议决议。大会辩论过程体现了大会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的民主精神、外交艺术和驾驭大会的能力以及各代表团的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使这次外交会议圆满成功。

 此次大会在国际商标史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是一次东西方协调、南北方对话实现共赢的会议,是一次富有积极成果推进商标国际合作的重要会议。 此次会议提出的提案共16份,中国代表团(中华商标协会)提出了关于代理人“须为准许执业的代理”修改方案。中华商标协会观察员代表针对本次外交会议的议题,在国内征求本协会会员意见,向大会提出3点预案,即一条修改意见和两点重要解释。

(一)建议明确“何为法人的正式全称”的相关问题。

(二)建议对于第四条“代理;联系地址”第一款[准许执业的代理人] 中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受委托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任何程序的代理人”内容稍做修改。

(三)提议对第十五条“遵守《巴黎公约》的义务”,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应遵守《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的规定。” 3条预案得到了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的领导关怀和中国代表团的全力支持,外交部条法司的钱海同志、国际司的韩女士在外交技巧和辩论经验方面给予我们重要的指导。

 会议期间得到了WIPO的大力支持和配合,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司代理司长马库斯·霍珀格先生,外交会议第一主要委员会主席黎风和WIPO助理总干事厄内斯托·鲁比奥先生的大力促成,本次会议的WIPO文字翻译、国家科技部派出的译员樊立君先生给代表团及时的支持和鼓励,通过磋商和辩论,我们的预案得到了全面的实现。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通过,2007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派李东生副局长代表中国政府赴日内瓦WIPO总部专门签署《商标法新加坡条约》。WIPO助理总干事卢比奥、王彬颖、法律顾问爱德华·夸夸、中国驻日内瓦使团公使傅聪、中国WTO公使李恩恒出席了签字仪式。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签字仪式。在签字仪式上,卢比奥代表WIPO对中国在缔结《商标法条约》过程中的积极推动作用表示高度赞赏。李东生副局长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与WIPO的合作,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体制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保障。

本次新加坡外交会议及其通过的《新加坡条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推进的一个里程碑,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特别的意义。条约进一步简化了商标在国家间获得注册的程序,特别是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国际竞争活动。同时,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使商标作为资本运作获得法律的保障。

思考改革使命 对于中国来说,大部分企业的商标在近10年至20年之间取得注册,大批企业的商标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许多企业刚刚进入国际市场,商标需要到出口国去进行申请注册,以得到国际的保护。新加坡外交会议及其达成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于中国则具有特殊的意义。

我国经济正处在“走出去”的准备阶段,《新加坡条约》的适时出台,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得到保护,恰是一场“及时雨”、一阵“顺帆风”,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 对于中华商标协会来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使以后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以及资质的确认有了依据。中华商标协会抓紧对会员进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宣传工作,促进“走出去”的企业尽快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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