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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令疑问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407

商标权与债务、物权相同,同归于产业权的领域。尽管商标需求进行核准注册,可是这并不影响商标权归于私权的法令属性。《与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清晰规则,商标归于私权。因为商标是产业权,因而商标权能够变成转让合同、答应合同、质押合同、出资合同的标的,而商标权也正是经过上述合同表现其作为产业权的运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许商标请求权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订立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商标转让合同之日建立,通常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定之日收效,除非当事人有别的的约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清晰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请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中的法令危险,一件商标的两次转让,如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先后别离转让给不一样的受让人。当然这儿需求剖析的是,假如商标转让人与榜首个受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后,隐秘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剖析,榜首个商标转让合同建立并收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归于可吊销的合同;假如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秘的事实后,并不行使吊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用。

对此,榜首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请求商标转让人持续实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处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请求商标转人承当不能实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商标的无偿转让疑问,如商标转让人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可是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或许有的商标转让合同清晰约好商标转让是免费的。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从其法令属性上剖析应当归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产业包含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而且受赠人获得产业是无偿,便是无需付出对价的。此刻格外需求留意的是,赠与人行使吊销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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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清晰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而如上所述,商标权的搬运时刻应当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布告之日。这么商标赠与合同自签定至商标转让布告之间大概还有较长的时刻,而在此期间商标赠与人能够随时吊销赠与。因为许多当事人对商标作为产业权的知道不行充沛,许多当事人之间签定商标转让合同随意性非常大,常常不约好对价或许直接明示无偿,如此一来商标受赠人即面对必定的法令危险。所以稳重起见,商标转让合同应当约好有清晰的对价。  

 待转让的商标是不是已被设置了担负,如有的预备转让的商标现已被商标权力人设置了质押、或许现已被答应给别的人运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存案挂号)、或许现已被别的人提出吊销请求等。上述担负会严重影响商标的顺畅转让。例如,对于“奥妮”商标转让而发生的胶葛便是如此。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获得了“奥妮”商标,可是没有留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力人现已将该商标独占答应给了我国香港一家公司,而且这种答应现已存案。如此,对于“奥妮”商标终究应当由谁来运用呈现纷争。

假如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有关的查询,就比较简单发现预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不是已设置了担负,从而为其是不是买入或许是不是以如此高的报价买入提供参阅。  有关商标转让的别的法令危险包含,商标转让人因为别的债务胶葛致使其商标被请求冻住,或许商标转让人在破产请求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偿或许歹意转让其商标的。

例如,甲具有某注册商标,因为甲欠乙到期债务未还,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经查甲方除了商标没有别的产业可供清偿,所以经乙方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将甲方的商标予以冻住。尔后甲方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方。那么,丙方是不是能够获得该商标权呢?很显然,因为丙方拟受让的商标已在先被冻住,除非该冻住被免除,不然丙方很难获得该商标权。

商标转让中的好心获得 近现代民法有好心获得准则。好心获得,又称为即时获得,指无权处置别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别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获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好心,便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在商标转让中是不是适用“好心获得”准则,将对商标的转让发生严重影响。

 可是仅就好心获得准则建立原意来看,好心获得准则所适用的特指动产的让与,这儿既不包含不动产,也不包含知识产权。别的,好心获得的让与人对于转让的标的物是根据原权力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仅仅处置做法没有经过授权罢了。可是对于商标权,不存在“占有”一说,因而好心获得不该适用到商标权的转让过程中。

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若干疑问的解答》第四十条规则: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做法是商标侵权做法,受让人不能因而获得商标权。受让人经过正常商业买卖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布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而获得该商标权。笔者赞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商标转让是不是适用好心获得准则的上述规则。之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审理了若干起对于商标转让的案件。

其间大多数案件归于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商标权人的名义将有关商标转让,有的形成了屡次转让。以后当商标权人建议权力时,最终手的商标受让人却以其好心受让作为抗辩。当然假如不在商标转让中适用好心获得,也面对真的好心第三人的利益怎么维护的疑问,这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