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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商标法的适用疑问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367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了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中国现行商标法共做出53处修正,是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公布以来内容改变最大的一次。第三次商标法修正关于商标侵权案子的审理将发生严重影响。为准确了解和适用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专项调研,对中国现行商标法与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的法条进行对比研讨,约请立法专家叙述修法进程,同时联系详细商标案子审判实践,以为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将在5个方面影响商标侵权案子的审理。   

声响商标的近似性比对方面。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将商标要素的规模进行了拓宽,不再局限于可视性象征的范畴,声响也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在声响商标被控侵权案中,怎么进行近似性比对将变成往后审判实践中的新疑问,因为声响的近似性比对与文字图形的近似性比对存在较大区别,全体比对、要部比对、阻隔比对等适用于文字图形商标的比对办法,也许不能完全适用于声响商标。   

被告商标标识的运用方面。被告商标性运用的确定是断定商标侵权的条件,只要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归于商标性运用时,才也许构成商标侵权。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给出了商标性运用的界说,着重商标性运用应用于辨认产品来历,假如被告运用商标标识仅仅用于介绍产品自身状况,如功用、原产地、主要原料等,或许运用立体商标的三维象征仅仅用于取得某种技能效果、某种产品实质性价值,则不归于商标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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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注册商标的运用方面。为了推进商标资本的有用运用,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科以了原告证实其涉案注册商标在此前3年内实践运用的举证职责,假如原告不能举证,被告将不承当补偿职责。而根据中国现行商标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注册商标的运用不需做任何检查。对原告注册商标运用的请求,反映了中国商标准则从“注册主义”向“运用主义”转变的倾向。   

混杂准则的适用方面。混杂准则在商标侵权断定中无足轻重,在审判实践中,混杂准则实践已变成断定商标侵权的规范,但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呈现混杂的概念。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不只清晰了混杂准则是商标侵权的充分条件,并且进行了细化,将混杂准则的适用进行了拆分,对商标混杂准则进行立法承认,将进一步规范商标侵权的司法断定。

惩罚性补偿的适用方面。关于侵权者违法本钱低、权利人维权本钱高的景象,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补偿准则,在确定被告歹意侵害原告商标权后,法院能够处以被告承当原告因侵权所受的丢失或其被告侵权所获的利益1至3倍的补偿额。惩罚性补偿在中国知识产权法范畴的初次确立,将大大加剧歹意侵权人的法律职责。

为应对上述5方面影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采取4点办法,调整审判思路,适应新修正后的商标法带来的改变。

首要,检查被告运用商标标识的性质,假如被告运用的商标标识不表现区别产品来历的效果,则能够直接判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经过举证职责的分配,请求原告证实其注册商标的运用状况,关于3年连续未运用的,不判被告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区别状况适用混杂准则,关于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直接断定商标侵权建立;关于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类似产品上运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则从有关大众的角度检查是不是容易导致混杂,进而断定商标侵权是不是建立。

最后,关于声响商标的近似性比对和惩罚性补偿的适用疑问,在安身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学习其他已维护声响商标和有惩罚性补偿准则的国家的审判经历,加强与其他人民法院的关于这两个疑问的审判沟通,进一步探索研讨相应的对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