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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344

一、《反假冒贸易协定》制定背景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全球化、趋同化的发展趋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竭力推进知识产权双边、多边协定或者国际条约的缔结,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产物。TRIPS协议虽然对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最低保护标准,但是在执行方面依然由各国政府自行掌握,缺乏实效性,突出体现在执法程序不明确、执法措施不规范、缺乏联合执法机制、缺乏执法协调合作机制等。

因此,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意图通过更为广泛的多边会谈《反假冒贸易协定》加大了全球范围内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的力度,谋求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和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全球执法框架。业界人士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订立,源自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规定的缺失和不足。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对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突破。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反假冒贸易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产物,体现了比TRIPS协议的规定更严格、更细致、更明确的特点。

TRIPS协议签订后,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实现了国际化和趋同化,但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未就此满足。

他们一致认为,TRIPS协议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且许多方面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有限。与TRIPS协议相比,《反假冒贸易协定》在民事、刑事、国家合作和协同、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监督等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措施。在民事措施方面,《反假冒贸易协定》进一步强化了商标权人和版权人的权利,赋予缔约国海关主动查处侵权产品的权力;并且进一步强化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必要时披露涉嫌侵权者的相关信息。 在刑事措施方面,《反假冒贸易协定》降低了刑事处罚措施的入罪门槛,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刑事处罚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完善了刑事处罚的相关执法程序。

在国家合作和协同方面,《反假冒贸易协定》对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缔约国开展广泛的执法合作和协同,建立多部门共同执法机制,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执法信息共享方面,《反假冒贸易协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持。 在执法监督方面,《反假冒贸易协定》设立了ACTA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作为协调和监督机关,确保协定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

   从以上几大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假冒贸易协定》带有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色彩,扩大了TRIPS协议涉及范围,完善了从民事、刑事、国家合作和协同、执法信息共享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国际规范,提高了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在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体系。

在《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利益团体表达了对该协议的担忧或不满。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批评《反假冒贸易协定》过于强化对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提出了许多对于该问题的疑虑,包括是否会干涉社会公众对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是否会对点文件共享等新技术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等。此外,许多民权组织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版权权利人的要求阻止用户发布的内容并向版权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者的身份信息的规定过于严苛。

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特点和引发的反对浪潮来看,该协定确实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但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不应有的忽视。尽管《反假冒贸易协定》宣称其内容不会侵犯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自由,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实体法关于权利的确定、维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是该协定规定的内容和特点并没有体现出上述事项。例如该协定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信息披露制度,便有值得商榷之处。

众所周知,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任何侵权与否的判断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条件下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与社会公众隐私权发生冲突,并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了过多义务,可能对互联网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它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确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标准更为严格。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但过度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可能与文化发展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产生冲突,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后果,需要我国政府在加入该协议前充分考量,以作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最佳决策。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自2008年11月欧盟发布关于《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情况说明书后,欧盟即希望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能够加入协定的谈判,要求这些国家能够承诺在各自主权范围内按照协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和美国在谈判的多个场合均抛出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标准统一化问题,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敦促中国采取更为有效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措施。显而易见,美国、日本、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意在迫使发展中国家全盘接受该协定的要求,将该协定多边化,进而国际化,最终演变为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笔者认为,鉴于《反假冒贸易协定》高于TRIPS协议保护水平的情况,以及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造成的影响,我国应当对加入该协定持审慎态度。我国政府应当听取中国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对该协定的意见,重点调研加入该协定后,中国的企业、产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部门会面临哪些问题,在充分评估加入该协定利弊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

在充分评估该协定对我国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同时,我国政府还应当联合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联合各种站在中立立场上的非政府组织,寻求时机表达自己就该协定的立场和建议。从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水平来看,我国已经完全达到了TRIPS协议的有关要求,且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没有必要立刻在诸多方面修改法律,以符合《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要求。

  我国应当坚持从自身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出发,理性对待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的问题。对于诸如边境措施、执法保护信息披露、国际合作等条约内容不同于TRIPS协议之处,我国政府应审慎地加以研究,分析其可能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国家利益。

背景资料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最早在2006年由日本和美国提出,加拿大、欧盟和瑞士在2006年和2007年加入初步会谈,澳大利亚、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和韩国在2008年6月加入并开始正式谈判。《反假冒贸易协定》在谈判过程中严格保密并拒绝向公众提供谈判内容,但诸如时代华纳、谷歌、英特尔、戴尔电脑等美国大公司拿到了谈判草案。2008年5月,公众才从维基网提供的报告中得知协定的内容。

2011年10月1日,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在日本东京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协定另外3个谈判方——欧盟、墨西哥和瑞士的代表也出席了签署仪式,表达了对协定的一贯支持。在6个谈判国国内的立法机关批准这项协定之后,该协定才具有约束力。

中国和印度曾经在2010年的TRIPS协议理事会例会上表达了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担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153个成员中大多数成员的支持。许多成员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里的提议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破坏正常贸易的借口。印度抗议说,《反假冒贸易协定》将远远超过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执法的最低水平,有可能会与TRIPS协议相抵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存在两方面的缺陷。首先,该协定如果只是在近40个国家之间签订,是一个单项保护而非多边保护,多边保护会更有效的;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执法是一个重要的全球性问题,并非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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