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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中建立对歹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353

根本介绍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于1982年拟定,自颁布实施后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的修正是为了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需求进行的。跟着入世后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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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国外公司纷纷加大在中国的投入力度。很多国内公司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造创新式国家的布景下,商标认识日益增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累计请求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居世界第一。 但是,跟着商标注册量的不断增加,现行《商标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刻过长、赔偿额过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我国目前已经通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确立双倍赔偿原则,充分展示了立法者立法当初的想法,即惩罚性赔偿,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我国的立法无疑是一大突破和尝试。这种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大进步,对于今后《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修订也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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