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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法令实务疑难疑问剖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251

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底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法令学习习对新《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开始施行以来,整理归纳出当时底层商标法令实务中的几个疑难疑问,并联系法条法理和法令实习提出浅显的剖析定见,供我们参阅。

一、出售商标侵权物品做法人的行政责任确定疑问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则:“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实该产品是自个合法获得并阐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出售。” 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工商行政法令中常常遇到的一种违法做法。这次《商标法》修正从维护好心第三人的视点动身,明确规则工商部门对于无片面成心且能证实该产品系合法获得并阐明提供者的出售商,采取“责令中止出售”这一格外的处理方式。这就请求底层工商法令人员及时改动传统思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留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片面明知的依据。在确定是不是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联系涉案产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情况以及出售者的文明层次、从事该职业的时刻等因素归纳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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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案产品“合法获得”的确定,新《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九条罗列了4种景象:“(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验属实或许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两边签定的进货合同且经查验已实在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产品对应的;(四)别的能够证实合法获得涉案产品的景象。”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的一起,要按照地域统辖的规则,及时将案子情况通报给侵权产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办,避免放纵商标侵权违法做法。被责令中止出售的经营者依然出售涉案产品的,应视为片面成心做法,依法给予没收、毁掉侵权产品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令适用疑问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非常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别的安排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格外规则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法令实习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重新”是适用法令时须遵从的基本准则。

对于新旧《商标法》适用疑问,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执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疑问的告诉》(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则:“商标违法做法发生在2014年5月1日曾经的,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做法发生在2014年5月1日曾经且继续到2014年5月1日今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处理。” 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歹意傍名牌、搭便车的景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运用,误导大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做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对于当时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效劳大局若干疑问的定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则,联系详细商标法令实务,有关的法令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景象:

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修运用,误导大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项所指的商标侵权做法,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则处分。 2.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并在非一样或许相似的产品自身、吊牌、包装或许容器上杰出运用,足以让有关大众对该产品生产者或许效劳提供者发生误认的,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丶项确定为“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的不正当竞争做法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分。 3.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在店招、标价卡、买卖文书上杰出运用,足以发生商场混淆的,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不正当竞争做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处分。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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