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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基层商标执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252

一、行政诉讼起诉更加容易,工商机关小心频当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在加强诉权保障方面有几大亮点。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诉讼客体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将受案范围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改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受教育权、劳动权甚至监督权、获得举报答复权等不属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时,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外,明确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完善民事行政交叉争议的处理机制。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四是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五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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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立案的,应作出载明不予立案理由的裁定书,并允许原告上诉;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未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以及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予处分。

商标行政执法,经常要面对利益冲突的对立双方,其中一方是商标权人、消费者或其他投诉举报人,另一方是被控侵权的违法经营者及其供货商或生产商。商标行政执法中不论支持哪一方的主张,另一方都可能不服,从而以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起诉工商机关。

另外,工商机关应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消费者请求,就商标侵权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所作的处理,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民事争议双方在比较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风险大小、维权效率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启动行政诉讼并申请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因此,商标行政执法中,办案人员务必依法履职、查明事实、公正处理、充分说理,避免或减少行政争议,争取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