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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别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419

在当前的司法理论中,学问产权刑事诉讼尚不多见,仍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主。固然二者都表现为司法机关介入到当事人世的纠葛之中,但由于司法检查对象和法律价值皈依的不同,使得即使是基于同一法律行为作出的司法认定,也可能迥然相异。上述差别在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下称载思朝阳分公司)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下称北京工商朝阳分局)工商行政处分纠葛二审行政诉讼中得到了充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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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诺和公司)向北京工商朝阳分局投诉称,载思朝阳分公司在我国销售“Dsquard2”品牌服装的行为进犯了第3849642“DSQUARED”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北京工商朝阳分局随后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认定载思朝阳分公司存在进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商品528件、罚款1100万元。载思朝阳分公司不服该行政处分决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其诉讼恳求被驳回后上诉至北京学问产权法院。

二审诉讼过程中,载思朝阳分公司称其已与涉案商标权益人达成和解,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已转让至其关联公司名下,故恳求二审法院根据形势变卦准绳,撤销北京工商朝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显然,上述和解情形若发作在民事诉讼中,将会是大快人心的场面。由于民事诉讼旨在处理对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纠葛,民事主体对其私权益的处分只需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应过多干预。

但行政诉讼却存在着明显不同。详细而言,在行政纠葛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处于不同位置,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当事人恳求而停止的行政执法也不同于对等民事主体间的纠葛处理形式。此种公权利的介入固然也能够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葛,但行政机关依法实行其职权而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常常触及到对公共次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国度调整社会生活、维持市场次序的重要方式,并以此使不特定公众对行政行为产生信任利益。相应地,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仅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停止司法检查。

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即使对其权益停止了处分或互相间达成和解,这些事由也无法改动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时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在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简单适用形势变卦准绳撤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从而使详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及由此所构成的信任利益遭到损伤。正是基于以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上的差别,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讯决以为,在诺和公司投诉及北京工商朝阳分局行政执法时,涉案商标权益归属明白、法律状态稳定,工商朝阳分局基于此作出被诉处分决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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