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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与恶意注册的联系和区别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633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年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是越来越多了。但是你知道,商标注册不当和恶意注册商标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吗?

我们在代理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简称曲酒厂)等十一家厂商诉四川省宜宾杞酒厂(简称杞酒厂)恶意注册商标索赔纠纷案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和实践,对注册不当和恶意注册的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本文即围绕案件,对注册不当和恶意注册进行较全面的分析讨论。

基本案情

1992年2月杞酒厂研制出杞酒。7月2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1995年3月17日颁发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92108216.9)。12月在使用“豪雅”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杞”商标注册,1993年12月28日初步审定公告,1994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证号:683437。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

商标刊号.jpg

1994年5月27日,杞酒厂向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曲酒厂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7月27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曲酒厂口头向杞酒厂表示道歉,立即停止“沱牌杞酒”的生产销售,一个月内销毁全部“沱牌杞酒”商标,赔偿杞酒厂损失费11万元。同年8月杞酒厂针对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经销商、简称城中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杞酒厂、四川省广汉市蜀粮液酒厂等单位对“杞”酒的商标侵权行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这些厂商均受到查处。8月20日城中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

1995年8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用‘杞’字作滋补酒的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该商标用作酒的商标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申请人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杞酒厂注册的第683437号‘杞’商标予以撤销,移交商标局予以公告。”

1995年11月6日,曲酒厂、城中分公司等十一家厂商以杞酒厂恶意注册商标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560余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杞酒’与‘枸杞酒’作为一种商品的名称,在公众消费的领域中并无区别,杞酒厂生产的杞酒原以‘豪雅’二字为注册商标,但为了达到防止‘万一今后杞酒行销,别人就会以其它牌号的杞酒冲击’的目的,即以‘杞’字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申请‘杞’字商标注册时隐瞒‘中国杞酒’是以枸杞为基本配料的事实,骗取‘杞’字商标的注册。

在获准‘杞’字商标注册后,即向上列以枸杞作为主要原料的杞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索赔,滥用了注册商标所特有的专用权,损害了同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其主观恶意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6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项、(5)项、第五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杞酒厂赔偿曲酒厂、城中分公司¨¨¨从1994年5月,杞酒厂开始侵权起,至1995年8月国家商标局撤消‘杞’字注册商标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64547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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