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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共存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562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台湾的商标共存制度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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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法中并无关于商标共存制度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相关报告中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台湾商标法中关于共存制度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们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但该法条有但书的规定,即“如经在先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者,除二者之商标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均相同外,仍得以注册”的例外规定。

根据台湾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制度需包括如下要件:

1.商标归属于不同的申请人或权利人

在商标共存制度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如相同或近似商标属于同一申请人或权利人,则完全不存在共存制度形成的前提,商标权分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才能形成市场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相同或近似商标分属于不同的申请人或权利人是商标共存制度的存在基础。

2.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成立的另一要件。商标的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迅速得到市场消费者的青睐,经营者在策划商品名称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呼叫方便、寓意美好、便于表述产品特性的商标,但一个行业的市场竞争主体不止一个,而好的商品名称却是有限的,所以很多情况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出现绝非偶然现象:这也直接导致了商标共存制度出现的内在需求。

3.商标共存不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造成混淆误认是必然的情况,故在台湾地区的商标共存规定中,这种情况也不可通过共存的途径使商标获得授权:商标共存制度的前提是只能存在于近似商标中,且该近似商标不存在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不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是商标共存制度的关键点,如果无法满足这一要件则无法适用共存制度。

以上为商标共存制度的要件,虽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有商标共存制度的存在,但出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对于商标共存制度仍需有限制的适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的共存往往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4.商标共存的形式及其应用

目前商标共存协议的达成一般通过划分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市场经营范围进行约定。这与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制度存在近似的情形,如果商标共存协议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执行,则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利益。但商标共存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往往无法得到彻底的执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突破地区或行业的限制进行经营往往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经常面对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原有的共存协议中的约定范围必然无法满足经营需求,要突破共存协议的限制又会面临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

5.商标许可、转让等情况对共存的影响

商标共存协议由双方签订,但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出现,必然导致原共存协议的稳定性。原协议一方如进行商标转让或许可,是否需要协议相对方的认可?商标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是否知道共存协议的存在,以及其是否愿意受共存协议的约束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无法协调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则商标共存制度将会对商标权的行使带来莫大的阻碍,且会导致市场混乱的情形。

现在知道台湾的台湾商标共存制度是怎样的吧。下次再台湾申请商标共存的时候,可不要弄错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