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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与受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485

为何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会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当我们的商标出现连续三年不曾使用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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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对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 撤销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以下简称撤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向商标局直接递交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应当准确、规范、完整;

5、缴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规费(1000元)。

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经审查,撤销该申请不符合上述第1、5项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撤销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第2、3、4项条件的,商标局向撤销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撤销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撤销申请人。

商标局在受理撤销申请后,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予以驳回,书面通知撤销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撤销商标申请仅及于部分商品/服务的,撤销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申请中具体列明。

现在知道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怎样申请的吧。千万不要弄错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