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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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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那你知道,什么叫做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吗?

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