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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何限制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1084

在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尽管商标在注册之前给予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机会,但这也不能保证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因此,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了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提出不同意见的机会。这种机会主要通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注册争议程序体现。对于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直接依照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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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该类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或者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且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该类商标的申请人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主要注意的是,撤销该类不当商标的有时间的限制: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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