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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过渡期的保护知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1时09分    查看次数:403

一、过渡期商标维护对商标法制度完好性的价值

过渡期商标予以法律维护不只是该商标的根本性质使然,而且关于商标法上诸多制度的功用完成、逻辑衔接都具有重要的价值。首先,过渡期商标维护既能够防止异议制度的功用落空,也能够避免异议制度的滥用。关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商标法》根据事由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差别,分别赋予在先权益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时机,从而协助前者停止自我救济以及由后者监视商标检查。

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议不服的,能够继续就注册商标诉诸于商标无效宣布程序。在过渡期商标简直不受维护的状况下,在先权益人、利害关系人常常也容易怠于行使异议权,而只是先运用该商标,等到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就商标及其商品的运营付出一定投入时,才提出无效宣布恳求乃至相关的民事侵权诉讼,这就在无形中架空了商标异议制度,使其形同虚设。

此外,上述《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则的初衷在于谐和与《商标法》第39条规则的矛盾,即异议不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自三个月公告期满之日起获得与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的抵触。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某些无在先权益或利害关系的人在歹意提起商标异议的同时,在过渡期内肆无忌惮地运用该异议商标,攫取不合理利益后再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抽身而出,不需求承当任何法律义务。虽然法律规则,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议做出前这一过渡期后段时间内,歹意运用商标的,应承当损伤赔偿义务,但显然商标注册人要证明运用人的“歹意”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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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过渡期商标维护有助于构成《商标法》上完好周延的商标维护链。在我国《商标法》上,注册商标无疑能够就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品取得专用权的维护;别人在先运用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不只能够作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布恳求的根底,而且在法定期限届满而未提出无效宣布恳求的状况下,依然能够作为不侵权的合法抗辩事由,只需运用人未超出原有范围运用该商标;经检查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以及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商标,由于不契合商标注册的法定要件而不能获准注册,自然也就不能取得法律维护。 独一欠缺的就是从申请日到注册日这段时期的商标的法律位置规则。

如前所述,在这段时期内,假如维护从申请日到初步审定公告日阶段的商标,对其他市场运营者来说不免过于苛刻,由于缺乏一种公示机制使他们知晓相关的商标的存在,并且这种商标能否能够成为合法的注册商标完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只要对初步审定公告以后的商标加以维护才具有从公示方式到商标本质法律特性上的合理根底。如此一来,《商标法》就维护了一切需求并值得维护的处于法律程序和理论活动中不同阶段的商标,在有效抑止商标“抢注”现象的同时也能够胜利减少商标“抢用”的行为。 再次,过渡期商标维护能够坚持与《专利法》的分歧性,遵照工业产权维护的共通规则。

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则:“创造专利申请发布后,申请人能够请求施行其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恰当的费用。”第68条第2款又规则:“创造专利申请发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运用该创造未支付恰当运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运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别人运用其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从中能够看出,《专利法》对过渡期专利的维护是比拟明白的,并且远远强于《商标法》对过渡期商标的维护。在专利申请发布后,申请人就能够向运用人恳求支付运用费,固然这种恳求权在法律上强迫保证力的取得依然要等到专利受权以后,但至少能够起到使诉讼时效中缀的效果。虽然专利权的有效期自申请日开端计算,与商标权不同,但是在历史上,商标检查注册制度主要是仿照专利检查注销制度树立起来的,因而两者的相似方式也应当具有相似的法律意义刚才合理。

二、过渡期商标维护对市场竞争次序的影响

增强对过渡期商标的法律维护不只是契合商标法乃至整个工业产权制度内在逻辑的必然选择,而且从商业理论和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讲,也有积极的理想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标除了辨认商品来源这一根本功用外还具有广告宣传、附加增值和凝聚商誉的作用。因而,大局部运营者不会等到商标取得注册以后才在商业活动中实践运用该商标,而是未雨绸缪,从商标申请之日乃至商标设计伊始就做好了充沛准备,盘绕着该商标及其运用的商品展开一系列的广告、推行、消费、营销和售后效劳,以期在尽快翻开市场、赢取商业利润的同时较好地培育商标的知名度和佳誉度。

在商标遭遇异议的情形,由于要阅历较长时间的行政确权乃至两级司法检查程序,所以商标申请人更不可能坐等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会持续动态地运用该商标。假如法律上允许同行业竞争者在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以后依然无偿运用该商标,则显然就是默许和鼓舞一种坐享其成的“搭便车”行为,既不契合《商标法》所规则的老实信誉准绳,也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人增加商标运营和品牌培育投入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人在过渡期运用商标行为的任其自然会招致消费者的混杂和误认,进而引发市场竞争次序的紊乱。由于过渡期商标维护是经过事后救济型的运用费收取方式来完成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并不能在过渡期内请求运用人中止运用或者依照特定的方式运用其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制度似乎也并不能直接起到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作用。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假如别人在过渡期内对商标的运用都是合法且免费的,那么就会呈现大量其他运营者运用该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直到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仍在持续流通中,容易在更大范围上和更长时期内形成消费者的混杂。经过收取运用费的制度约束,至少能够在较大水平上减少过渡期内非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运用行为,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消费者混杂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