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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研究视角看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455

商标侵权的抗辩手段十分有限,仅仅限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的正当使用情形。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这一点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完全不同。但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规定,还是可以看出一点点“例外抗辩”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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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正当使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例外抗辩的法律规定。然而,从广义上讲,“正当使用” 也并不应该仅限于上述第4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包括“合同抗辩”、“在先使用”等抗辩理由。

“正当使用”抗辩的法理分析

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昭示商誉,以利消费者遴选甄别,由于其这一作用,某一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生产者,并具有相同水准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