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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突破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444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注册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每年都会有更新,新的商品和服务名称都会加入注册商标商品内容选择范围。及时的注册新出现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内容,以免被人抢注,造成不该有的影响。

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就是在有关案件中,根据涉及商品/服务交易实际,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判定在《区分表》中未构成类似关系的商品/服务为类似;或者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为不类似。在商标评审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往往为前者。 通常,商标审查人员会参考《区分表》来认定系争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区分表》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并总结大量商标审查实践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但近年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交易方式、消费习惯及消费心理的发展变化,商品/服务类似关系也随着商品交易的客观实际发生变化。《区分表》难以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商品/服务类似关系的认定有些部分已经与市场交易的客观现实产生矛盾。由于“搭便车”、“傍名牌”等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严格按照《区分表》的标准,难以制止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认真研究商品/服务类似关系变化的规律,根据案情适当突破《区分表》,将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平裁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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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破《区分表》的要件与标准

《区分表》作为长期大量商标审查实践的总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原则上应予遵守,不能随意突破。因此,要突破《区分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必要的原则,否则将不利于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0年3月10日召开委务会,确定突破《区分表》须符合如下要件和原则: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近似性。

2.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

3.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独创性。 

4.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5.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明显。

6.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鉴于对《区分表》的突破旨在制止恶意注册行为和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上述第2项和第5项为关键要件。

《区分表》的突破在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况下,还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一是“一案一议”,二是只有其他法律条款无法适用时才采用,三是均须提交委务会统一讨论。 可以看出,上述要件及原则全面规定了突破《区分表》的主旨及应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从实体要件到评审程序,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下面针对上述要件及其认定标准作出说明。

双方商标标识本身高度近似,是突破《区分表》的前提。即双方商标在商标构成、排列顺序、含义等方面高度相近,高于一般近似标准。 商品/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是突破《区分表》的关键。应结合具体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强关联性进行认定。

商标标识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突破《区分表》的重要参考,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独创性的商标标识,体现了商标权人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被抄袭、模仿或者抢注,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应当加大。臆造性词汇、独创性图形等,一般认定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

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是获得较高保护的重要条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往往凝聚着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被抄袭、模仿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性混淆,具有扩大保护的必要。关于引证商标知名度情况可参考宣传、销售、获奖证明等材料予以认定。系争商标所有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本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突破《区分表》的主旨在于对恶意申请人予以惩戒,对商标注册秩序予以维护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