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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书籍的商标注册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349

现在,报刊、书籍作为一类商品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属于什么类型的商品,有什么特殊性,所提供服务的特点,恐怕意见就大相径庭了。笔者认为,报刊、书籍既是商品,又是服务行为的体现。分析报刊、书籍与其他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异同及其自身特点,将有助于处理与解决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一、报刊、书籍自.身特点及与其他商品的异同

一般认为,报刊、书籍与市场上其他商品一样,都是供人们消费的商品,所不同的是,报刊、书籍需要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审批。那么,报刊、书籍是否与其他商品相同呢?笔者认为,报刊、书籍是科学文化知识、文学等智力成果的记录和传播的载体,是精神产品的物质表现形式,是特殊消费形式的商品。

书籍在版权的范畴内称“作品”,而在市场范畴则视为“商品”。其他商品是通过消耗商品本身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当然不否定在科技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在消费商品同时获得附着在或包含在商品上的精神文化享受,但报刊、书籍主要不是通过消耗,而是通过阅读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在管理上,药品、烟草、危险品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特殊物质商品,国家通过核发许可证加以监控。而报刊、书籍这类特殊商品,需取得新闻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方可出版发行。

二、报刊、书籍是编辑发行者提供精神享受服务的途径和载体

为与他人所提供的相同服务加以区别,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知名度,编辑发行者在服务的载体及服务设施等物品上注册和使用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记,就是服务商标。所以,报刊、书籍除具有商品的特性外,还具有服务的特点,是服务商标的物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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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报刊、书籍商标注册是否提供有关证明

目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商标法律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商标法条约》作为WIPO的一个重要条约,在商标注册的程序上,规定商标注册除了申请书、商标图样、注册规费外,不允许提出其他要求。报刊、书籍因是特殊商品,有专门法律及行政规章来调整,《商标法》只调整其作为财产权的商标权的确权、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从商标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商标注册时应无须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四、书名(文章题目)可否作为商标注册

众所周知,版权所保护的是书的结构、文字表现形式,而书名(文章题目)、书中人物、所反映的思想、观念不在保护范围。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记。书籍是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作为特殊商品,商品的提供者是出版社,用以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显著识别性标记应该是出版社的商标。

书名(文章题目)属于精神产品的范畴,并非商品的范畴,其所使用的文字是对书籍内容的高度概括、浓缩的介绍,并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反映、介绍书籍内容,不具有商标所具有的显著识别性。所以书名(文章题目)作为书籍的组成部分,不应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书籍、文章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他人将作者的书籍、文章拿来,换成自己的名字发表侵犯的是作者的署名权。

各国版权法大多未规定保护作品标题。但作品标题作为知识产品的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从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收益权、署名权,及保护消费者享受最先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创作者作品的权利,制止引起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宗旨出发,一些国家又都将作品标题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尤其在商标法律中单列一部分予以保护。例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将作品标题作为商业标志来保护,对“作品标题”定义为: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

该法第12条规定,通过使用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具有在先权,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可以请求撤消该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应当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志产生混淆的近似标志;如果该商业标志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志的显著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混淆的危险,也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可见,德国是将作品标题作为商业特殊标志来保护,而非商标角度来保护;作品标题依使用在先受保护,不须经注册或登记而产生权利;在先使用即享有专用权,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在后商标注册和使用。

五、报刊、书籍商品商标的保护

既然报刊、书籍是特殊类型的商品,那么,笔者认为,在商标注册与保护上与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有不同地方。

1、其他商品与服务项目进行商标注册时不得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报刊、书籍在不须声明放弃专用权情况下可以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2、作为财产权,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商标注册主体扩大到自然人以后,自然人拥有一般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但笔者认为,拥有报刊、书籍注册商标财产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商标的使用权,因为,报刊、书籍不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无法出版、发行,只享有所有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容易由于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撤消,所以其权利是相对不稳定的。

3、一般商品与服务由于品种众多、数量巨大,消费范围广泛,侵权发现及保护难度要大;而报刊、书籍消费群体相对固定,监管部门多,所以,相对来说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保护力度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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