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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经济学选择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404

平行进口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之间的冲突。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调整,而国内学者也几乎都是从法学角度(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侵权法等)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尤为必要。

一、对商标平行进口概念的厘正

尽管国内外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不在少数,但对商标平行进口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存在着差异。

1.主要观点

关于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2)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以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

(3)平行进口是指知识产权在本国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一进口商在未获外国知识产权人授权或许可而将购得商品输入本国。

(4)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

(5)平行进口是指灰色进口商选择国际汇率波动等有利时机,为赚取同一知识产权商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价,未经任何知识产权人的授权即将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商品批销到该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另一国或地区并与另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形成竞争关系的进口行为。

(6)含有知识产品的有形动产在两个以上的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此种知识产品的国家间的进出口的客观行为。平行进口作为一种事实,既与有关权利人的愿意或不愿意的态度无关,又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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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分析

第一种定义揭示了这样几点:平行进口发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意指平行进口商品是有形物品:平行进口商品在国内外都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商是从合法渠道购得平行进口商品的,即平行进口商品是“真品”: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没有得到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知识产权商品已经在受保护国开始生产和销售。

第二种定义仅比第一种定义多包含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末实施知识产权或未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情形下的平行进口,其他均与第一种定义一致。这意味着,平行进口可以暂时对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构成竞争,但存在着潜在的竞争。

第三种定义明确指出平行进口行为没有得到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批准,第三种定义与第二种定义相同。平行进口问题主要在于可能对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强调的是是否得到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尽管围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是同一人,但必须考虑二者相互独立的情况,因此这一定义是不严密的。

第四种定义与第三种定义相仿、只是没有日月确平行进口行为未得到哪一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因而隐含着第三种定义中的不合理性,进而也是不妥的。

第五种定义较第一种定义有所扩展,指明了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将平行进口扩大到地区之间,明确指出平行进口商品与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商品形成竞争关系,隐含着如果得到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就可以平行进口。最后一点与第四种定义的不合理性相同,因而也是小妥的。

第六种定义与前面五种定义的最大区别是,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下的进口也属于平行进口。显然,这种定义不符合主流观点。综上所述,在考虑了各种定义中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后,可以将商标平行进口定义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或地区)进口商在没有得到本国商标权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赚取价格差,从另一国(或地区)商标商品的合法所有者手中通过合法渠道购得内容相同的商标商品并进口到本国,与本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形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行为。

二、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经济学分析

1.基本假设

(1)完全一致性

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与进口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生产和销售(或即将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没有实质性差异,即完全一致,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如果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与进口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存在质地等方面的差异,一种可能是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那么这种商标平行进口即使被允许,也不会对进口国(或地区)消费者和商标权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另一种口可能是仍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会使消费者遭受次品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使进口(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的商誉受损,这种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肯定是会被禁止的。

(2)两种类型的商标平行进口

①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平行进口商品来源的主体与进口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二者之间没有经济联系。

②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平行进口商品来源的主体与进口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为存在着某种经济联系,如二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以是母子公司或联营关系等。

(3)单位产品的成本在短期内保持不变

这意味着,在短期内产品生产的技术和生产率保持不变,这一点在现实中是成立的。

2.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性。如果承认,就是选择了国内权利穷竭原则,进而会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如果不承认,就是选择了国际权利穷竭原则,进而会同意商标平行进口。究竟选择哪一个原则,很多学者都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然而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做法,可以发现并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始终如一地完全信奉某一个原则,即一国(或地区)在某一段时间里或在某一地理范围内采取某一原则,而在其他时间或其他地方则采用另一原则:或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原则,可见,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绝不是对权利穷竭原则的一个简单选择,那么足什么原囚造成各国(或地区)采取如此不同的做法呢?

 显然,国内权利穷竭原则对商标平行进口国(或地区)的商标权权利人有保护作用,可以避免“搭商标权权利人的商誉便车”之行为,而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则有利于商标平行进口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更为消费者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支付更低的价格。由此可以推断,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其根本原因在于能否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如果商标平行进口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大于商标权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便可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否则便不能允许。

3.经济学分析

(1)商标权未被实施的情况 在商标权尚未被实施的情况下,商标平行进口应当被允许。一方面,此时平行进口商并没有与进口国(或地区)商标权权利人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对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对于消费者来讲,通过消费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获得了消费者剩余,福利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这会对商标权权利人产生压力,即在开始实施商标权后,其必须在产品质量、销售范围等方面与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进行竞争,无疑这会提高一国(或地区)的福利。

(2)商标权已被实施的情况 如果商标权已经被实施,商标权权利人凭借商标权的排他性获取了垄断地位,此时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商标平行进口进行具体分析。

  不论哪种类型的商标平行进口,只要允许,就会产生如下影响:

①由于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与商标权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完全一致且价格低,因此有一部分消费者会转而购买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这使得商标权权利人面临的需求下降,进而不得不降价,最终消费者在一个较低的价格上购买从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②随着价格的降低,由于单位产品的成本不变,因此商标权权利人的垄断利润将减少;

③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面临着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

④平行进口商可以借助商标权权利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誉获利而无须向商标权权利人支付任何报酬,这种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进而导致低效率;

⑤商标平行进口会削弱商标权权利人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商标平行进口,这些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进而对一国(或地区)福利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首先,相对于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在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同一商标商品在国(或地区)内外出现的价格差,完全是由于共同主体对总体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属于一种国际价格歧视,其对消费者剩余的剥夺要大于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商标权权利人对消费者剩余的获取。因此,允许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会使增加的消费者剩余在扣除商标权权利人减少的垄断利润后,其净增加量将超过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下的情况。 其次,由于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国(或地区)内外的商标权权利人具有经济联系,平行进口商的行为相当于为共同主体销售商品,因而国(或地区)内的商标权权利人有可能对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提供售后服务:而这一点在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是完全不可能发生的。

 因此,允许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消费者面临的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要小一些,进而其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再次,商誉的外部性问题在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在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平行进口商相当于在为共同主体销售商标商品,其利用商标权权利人的商誉是能够为商标权权利人所容忍的。最后,共同主体面对平行进口商的竞争,可以根据需求的变化重新调整生产和定价策略,仍然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可以在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在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中,商标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会伴随着平行进口商的竞争逐渐下降,这一方面使得平行进口商在占领市场后索取高价以攫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从而降低社会福利,另一方面会使其他潜在的商标权权利人不愿意获得商标权,进而减少商标权的许可交易,阻碍国际贸易的进行。

可见,允许共同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可以提高一国(或地区)的福利,而允许独立主体的商标平行进口有可能降低一国(或地区)的福利。结论 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必须考虑能否增进一国(或地区)的福利水平。从目前各国和区域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做法来看,目的都是保护竞争,实现一国或一个区域的福利提高;从发展的情况看,随着经济发展,对待商标平行进口往往是由限制到放松。各国(或地区)在遵循各种原则上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一切皆源于福利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