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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一法律条款不难看出,注册商标是上述要素(或要素组合)的固定表现形势,具有可识性、固定性以及专用(属)性。因此,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中任一要素,都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原有状态和属性,就会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都规定在《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只有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针对二者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 对冒充注册商标予以规定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指使用未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时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概念,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或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也是《商标法》所禁止的。尽管二者在含义上有很大区别,但实践中仍然有人将二者混淆。一些执法者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进行使用,而这一被改变了的商标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对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观点的根据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笔者认为,冒充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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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主要有3 个方面:

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第二,违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予以使用。

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中找不到相关联的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从立法意图上看,禁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不因此受到欺诈;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属于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商标注册的严肃性。由于两者的违法主体、违法载体和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两种行为设置的罚则也不一样: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有学者认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了注册标记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商标擅自改为一件新的既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又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想象竞合违法……商标注册人在使用了注册标记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商标擅自改为一件与自己注册近似的新商标,但尚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想象竞合违法。”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但要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还应承担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商标局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