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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304

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理论中,依据所涉程序、阶段的不同,可能会在肯定“利害关系人”所详细控制的规范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在方式检查阶段较本质检查阶段宽松,在无效宣布程序中较异议程序中宽松等,但最终在作出实体决议或裁定时,利害关系的认定,仍应以实体权益的存在为依归。
    因法律修正招致程序启动时具备当事人资历,但在案件审理时不具备利害关系的,仍应认定具备当事人资历。这一情形与前一情形正好相反,突出表现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则的异议程序中。依照“程序重新”的处置准绳,关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后提出的异议申请,无疑要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异议理由和主体的规则停止检查。关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前提出异议,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后作出决议、申请复审、作出复审决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鉴于在提出异议申请时是契合法律规则的主体要件的,从保证当事人程序权益的角度动身,即便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则有关当事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其所触及的案件也应继续审理,不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其恳求或者终止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时与案件不具备利害关系的。这是除前两种因我国商标法修正带来主体资历变化的情形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发作变化的。典型的状况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据以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布的在先权益发作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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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过程中商标发作转让的状况,我国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则,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作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袭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接受相关主体位置,参与后续评审程序并承当相应的评审结果,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能够将受让人或者承袭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议或者裁定。

在系争商标发作转让、移转的状况下,受让人或者承袭人声明或者不声明参与后续评审程序,对评审案件的本质影响不大,普通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在引证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益发作转让、移转的状况下,假如受让人或者承袭人声明参与后续评审程序的,则其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位置,转让人或移转人不再作为当事人。假如受让人或者承袭人未声明参与后续评审程序的,转让人或移转人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继续相关程序,确权机关有无义务通知受让人或者承袭人参与程序?

对此,有观念以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发作转让,转让人应当承当瑕疵担保义务,转让人从权益人转化为“利害关系人”。因别人系争商标的注册,作为据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布的引证商标确实遭到一定影响,但尚难以认定为构成权益瑕疵,故转让人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假如转让人不通知受让人参与评审程序,则确权机关应该通知受让人。

不同程序中利害关系的认定

以相对理由提出的异议和无效宣布均需在先权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在此两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在实务中,此两个程序由于各具特性,在对利害关系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异议程序中,由于遭到法定的3个月异议期的限制,因而在程序启动之初,就需求对利害关系的有无作出较为严厉的检查,以防止不具资历的主体启动异议程序从而对别人商标注册带来障碍。相比拟而言,无效宣布程序中对利害关系的把握要宽松,缘由在于提出无效宣布的期限为5年,而针对的对象为曾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即便不具利害关系的主体提出了恳求,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能够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扫除出无效宣布程序,相较而言对系争商标注册人带来的损伤较小。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异议程序的启动关于权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至关重要,由于一旦无法提出异议,系争商标即取得注册,异议人只能另行启动无效宣布程序。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后提出的异议中因主体不适格招致不受理的情形较为突出,缘由在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以在先权益提出的异议请求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而且从操作程序上,一旦主体不适格则招致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没有补正程序,也没有能够在补充证据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时机。因而,异议人应当积极顺应法律规则的变化,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就主体资历的存在提出根本的证据,以防止因主体不适格招致不利的结果。

利害关系能否经过受权获得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权益人不参与程序的,能否受权别人代为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布呢?答案应该能否定的。缘由有两点:一是主体资历问题是法律的强迫性规则,不存在能够随意变卦的余地。无利益即无诉权,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应该是分歧的,假如对利害关系宽与严的控制能够由主管机关依据政策考量加以调整,关于利害关系的有与无则是无法逃避的,主管机关在程序启动时就应该就此作出根本的判别。

即便是商标被答应人经权益人受权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布的状况下,也是以被答应人与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为根本前提的。二是假如允许受权获得利害关系人位置,则会使主体资历制度形同虚设。在能够受权获得的状况下,主体资历实践上完整由当事人自行控制,法律的规则和主管机关的职权检查则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