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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驰名商标评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986

2012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公布了一批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sina及图、sina、新浪网”以及“搜狐”商标名列其中。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已有“企鹅图形、QQ图形、QQ”、“GOOGLE”、“百度”、“携程CTRIP”、“前程无忧及图”、“雅虎、YAHOO”、“盛大、SHANDA”、“sina及图、sina、新浪网”、“搜狐”等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文旨在通过互联网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互联网商标知名度的证明两个方面对互联网驰名商标进行评析。本文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任何互联网公司的意见。一、互联网驰名商标简介 在目前被认定的互联网驰名商标中,既有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国公司,也有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市场的本土企业;既包括纯粹的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也包括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结合的公司;既有商标局处理的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

2006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讯信息”上的第1955912号“企鹅图形”商标及第1962825号“QQ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1]2009年4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递;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上的“QQ”商标为驰名商标。[2]“企鹅图形”及“QQ图形”商标分别于2002年11月、2003年2月获得注册。第3508823号“QQ”商标于2005年1月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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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美国谷歌公司(Google Inc.,中文前称为科高公司)在第42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GOOGLE”商标为驰名商标。[3]2009年4月,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第42类“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上的“GOOGLE”商标为驰名商标。[4]第1471705号“GOOGLE”商标于2000年11月获得注册。根据2011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定,2011年4月之后的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审定,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统一核审。因此,根据当前的实践,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仅公布首次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其后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再公布

2008年3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的“百度”商标以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39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上的“携程CTRIP”商标为驰名商标。[5]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于2001年5月获得注册。第1511948号“携程CTRIP”商标于2001年1月获得注册

2010年1月,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雅虎公司(Yahoo! Inc.)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的“雅虎”、“YAHOO!”商标以及前程无忧网络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第35类“在全球电脑网络、报章、杂志上刊登职业介绍广告的服务;在全球电脑网络、报章、杂志上刊登人员招收广告的服务”上的“前程无忧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6]第1109289号“YAHOO!”商标及第1327419号“雅虎”商标分别于1997年9月、1999年10月获得注册。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在26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案件中认定“雅虎”、“YAHOO!”商标为驰名商标。第1639711号“前程无忧及图”商标于2001年9月获得注册

2011年11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第41类“提供在线游戏”上的“盛大”、“SHANDA”商标为驰名商标。[7]第3231899号“盛大”及第3231898号“SHANDA”商标分别于2003年9月获得注册

2012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第35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广告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广告传播”上的“sina及图”、“sina”、“新浪网”商标以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象传输”上的“搜狐”商标为驰名商标。[8]第1459585号“sina及图”商标、第1463676号“sina”商标、第1463781号“新浪网”商标分别于2000年10月获得注册。第1445852号“搜狐”商标于2000年9月获得注册。二、互联网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互联网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同于传统行业的商标,主要体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滞后性、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精准性以及综合性三个方面

第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滞后性

虽然“GOOGLE”、“百度”、“雅虎”及“YAHOO!”商标认定驰名的项目实质上都是第42类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但是项目的具体描述却各不相同,与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也不尽相同。“GOOGLE”商标于2007年、2009年认定驰名的是第42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及“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百度”商标认定驰名的是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雅虎”、“YAHOO!”商标被商标局认定驰名的是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事实上,2007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才新增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项目,而上述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较早。因此商标局根据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对认定驰名的项目进行了适当的诠释

此外,还有很多新型的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无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找到对应的项目名称。比如,网络硬盘、网络相册等互联网服务是为用户提供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网络虚拟储藏,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举的第39类“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储藏”似乎仅限于物理储藏。再如,2000年9月即开始施行的《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包括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等。但是,上述部分业务的名称并未能及时纳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似乎永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永远无法充分、及时地满足现实的需求

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列举的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倾向于选择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举的其他接近的项目名称替代;而外国企业则倾向于选择与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更贴切、更精准的项目描述,虽然这样通常会收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甚至多次补正通知。为克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滞后性对商标权利边界划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互联网企业在选择《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举的其他接近的项目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尽量选择与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更贴切、更精准的项目描述。同时,加强互联网商品和服务在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方面的研究,参考、借鉴已有的其他互联网商标,尤其是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此外,互联网企业还可考虑间隔一段时间后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以涵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更新后列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根据商标本质,商标使用的理论基础,分析得出商标使用认定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其次,通过对目前商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对发达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参考的基础上总结一下商标使用认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