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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商标核定运用范围时的侵权认定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680

因以为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统业公司)、江苏省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下称竞龙厂)、江苏省泰州三九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三九公司)、辽宁省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玛特公司)消费、销售带有新果珍“gzhen”标识的粉状饮料产品的行为,进犯了其“tang”菓珍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在涉案产品上仿冒其特有包装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竞争,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义务公司(下称卡夫品牌公司,现已更名为美国洲际巨大品牌有限公司,下称洲际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判令上述4家企业中止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行为,消弭因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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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61号民事判决,法院再审讯决认定竞龙厂、统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合理竞争,据此判令竞龙厂和统业公司中止消费和销售进犯洲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中止涉案不合理竞争行为。

20108月,卡夫品牌公司受让获得注册在第32类营养丰厚的浓缩速溶饮料粉等商品上的菓珍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卡夫品牌公司于201010月在第32类果汁饮料、制造饮料的粉剂等商品上注册有第6511408果珍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统业公司、竞龙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判决竞龙厂、统业公司立刻中止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行为,新玛特公司中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竞龙厂、统业公司赔偿卡夫品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竞龙厂、统业公司不服一审讯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讯决中关于竞龙厂应当承当连带义务的认定错误,故二审改判仅由统业公司承当相应的民事义务。洲际公司、统业公司均不服二审讯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统业公司和竞龙厂消费的新果珍即溶营养晶商品,与洲际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属于相似商品,统业公司、竞龙厂消费、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上述产品的包装仿冒了洲际公司相关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构成不合理竞争。

竞龙厂与统业公司共同施行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当连带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讯决并予以改判。行家点评:殷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该案中,洲际公司主张竞龙厂、统业公司消费、销售的相关产品应当属于第32类商品,即洲际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类别,而竞龙厂、统业公司则主张其消费、销售的商品属于第30类商品,未落入洲际公司具有的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范围。

关于该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讯决首先对竞龙厂具有的新果珍商标核定运用的第30类商品的属性停止了判别,明白该商标核定运用的第3005群组商品为保健品;其后,再审讯决从被控侵权产品的组成、食用方式、功用用处、销售场所和渠道等动身,对该产品的性质停止了细致的剖析,最后得出被控侵权产品应当属于第32类商品、落入洲际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定运用商品范围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讯决在该案中对相似商品的断定过程详细表现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司法适用准绳和断定办法,关于相似案件的审理和理论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竞龙厂注册的新果珍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0类,作为被答应人的统业公司却在即溶营养晶商品上运用了该商标。如前所述,该产品不属于第30类商品,而属于第32类商品。

在此状况下,统业公司运用竞龙厂被答应商标的行为曾经超出了该商标核定运用商品的范围,落入了洲际公司已注册商标核定运用商品的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因而,企业在日常运营活动中,应当在核定范围内标准地运用或者答应本人的已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运用或答应行为,极易与别人的商标权益产生抵触,形成不用要的法律损失。在目前的市场运营活动中,许多市场运营主体为了本身运营便当的需求,或者为了躲避可能产生的法律义务,经常同时成立许多互相关联的企业,这些关联企业在市场运营活动,亦经常同时呈现或交替呈现,给买卖相对方形成迷惑或紊乱。

在触及详细的民事诉讼案件时,这些关联企业也给法院带来如何肯定义务承当者或义务承当方式的艰难。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讯决从联络方式、办公地点、质量管理体系、公证过程、商标答应过程等多个角度,对竞龙厂和统业公司存在着严密联络这一事实给予了层层深化的剖析,阐述脉络明晰,说理充沛,并最终得出上述两企业应共同承当侵权义务的结论。

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实质上讲是商标权益人对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效劳之间独一、对应关系的一切权,而非无界线的在一切商品或效劳商对特定商标的一切权。因而,进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质是切断了注册商标和权益人的联络,使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或效劳来源,从而发作误认、误购,进而损伤商标权益人利益的行为。

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本质上来讲,是对商标权益人经过大量的宣传、运用树立起来的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独一、对应联络的维护,而不是对脱离了特定商品或者效劳的注册商标自身的维护。商标权益人答应别人运用本身商标,只能在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内答应别人运用该注册商标,被答应人的运用范围就不能超出被答应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

商标权权能的完成,需求注册商标与产品停止分离,同时需求在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内运用,无论商标权益人本身还是商标的被答应人,均不得擅自超出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内运用注册商标。而一旦擅自超出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将会触及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没有其他商标权益人在超出本身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的商品或效劳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商标权益人或被答应人系擅自扩展本身注册商标的运用范围。假如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识,则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固然并未进犯其他商标权益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违犯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遏止、限期矫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另一种情形,假如有其他商标权益人在超出本身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的商品或效劳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则此类擅自超出本身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的运用行为便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案即属于此情形。

此类行为不只损伤了商标的指示功用和质量保证功用,还会损伤在超出本身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效劳范围的商品或效劳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权益人的权益,实践上虚拟了其与商品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该案中,在“tang”菓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状况下,搭了“tang”菓珍商标的便车,挤占了洲际公司“tang”菓珍品牌的市场份额,形成其市场需求的减少。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定统业公司和竞龙厂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范围运用注册商标,进犯了洲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